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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失效]

  (一)托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约定的液体货物品种;
  (二)装运特殊液体货物(如航空汽油、煤油、变压器油、植物油等)需要的特殊洗舱;
  (三)装运特殊污秽油类(如煤焦油等)或其它液体货物,卸后须洗刷船舶;
  (四)其他非承运人责任而发生的装前洗舱和卸后洗舱。
  第四十一条 内河拖带运输的货物是指托运木(竹)排、船舶或其它水上浮物。
  托运人托运木(竹)排应按承运人批准的单排数量、规格和技术要求编扎牢固,并将编扎后的实际规格在货物运单“托运人确定重量或体积”栏内记明。托运船舶和其它水上浮物,应提供被拖物的吨位、吃水及长、宽、高和抗风能力等技术资料,并在货物运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托运人如需在被拖物上加载货物,应征得承运人同意,并按规定承担运输费用。
  拖运木(竹)排、船舶或其它水上浮物,承运人应调配适当的拖轮;在航行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包括船员、排工及押运人员)应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配合拖轮保证航行安全。
  对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拖带运输(如钻井平台、浮船坞、工程船舶及其它大型水上装置等)可以在运输合同中订明有别于本规则的特别条款。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运输应当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在货物运单“特约事项”栏内填写或加盖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和分类。不得匿报品名,隐瞒性质。
  第四十三条 每件货物重量或长度超过下列标准的,应按笨重、长大货物运输:
  沿海:重量5吨,长度12米;
  长江、黑龙江干线:重量3吨,长度10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省内运输的笨重、长大货物标准可另行规定,并应报交通部备案。
  托运笨重、长大货物,应在货物运单内填明单件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一张运单托运多件笨重、长大货物时,应另附清单,并在货件上标明。
  装载笨重、长大货物、甲板货物或其它货物所需要的特殊加固、捆扎、烧焊、衬垫、苫盖物料和人工由托运人负责,卸船时由收货人拆除和收回。因装载笨重、长大货物需要改变船上装置的,卸船后应由收货人恢复原状。
  第四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植物时,应与承运人商定允许的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并记入货物运单“特约事项”栏内。使用冷藏船(舱)装运易腐货物的,应在签订月度运输合同时商定冷藏温度;临时托运的,应在托运的当时商定,并记入货物运单“特约事项”栏内。
  承运人对承运的有生动植物,应保证航行中所需淡水供应,对所供淡水,按规定收费。
  运输有生动植物所需饲料,由托运人自备,承运人免费运输。
  第四十五条 配装在船舶露天甲板、船楼甲板和通道等无固定遮蔽部位的货物为甲板货物。配装甲板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不适合在舱内积载的笨重、长大货物;
  (二)按照运输习惯,可以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
  (三)经承、托运双方协商同意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
  对按前款第三项规定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应在货物运单“特约事项”栏内记明“托运人同意配装甲板”字样后,承运人才能承运。
  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承运人应在货物运单上加盖“甲板货物、戳记(甲板驳免盖)。
  沿海航线的蜜蜂运输,除按上款的规定办理外,还应符合《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附录五)。

第四章 作业合同的履行

率一节 作业委托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家下达的水路货物运输计划,以及水水联运货物,签订下月的月度作业合同的,作业委托人应当在当月13日前向港口经营人提出。
  第四十七条 作业委托人填制港口作业委托单的基本要求,应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按规定需办理海关、检疫、卫生、公安等各种手续和应随附有关准运证明文件的货物,作业委托人在办理手续时,应将准运证明文件提交港口经营人查验。
  第四十九条 委托作业的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包装、发货符号,必须与港口作业委托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货物的重量和体积,由作业委托人如实确定,并准确填写在港口作业委托单内。
  对委托作业的货物,不得违反本规则第十八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十条 对委托作业需要具备包装的货物,其包装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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