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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四)违法经营,乱收费,乱加价,乱罚款,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一般路风事件:
  (一)殴打旅客、货主致轻、微伤,或刁难、调戏、污辱旅客、货主,造成很坏影响的;
  (二)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或构成货运事故的;
  (三)以车谋私金额(或实物折算价值)一千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或实物折算价值)二百元以上的;
  (四)违纪贩运一次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五)违法经营,乱收费,乱加价,乱罚款,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的;
  (六)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很坏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的。
  未构成路风事件的路风问题,定为路风不良反映。
  三、路风问题的处罚
  (一)发生路风事件,对责任者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处分。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可给予一次性经济罚款。罚款标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重大路风事件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对严重路风事件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对一般路风事件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降级、撤职处分;对路风不良反映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三)多次发生路风问题的同一责任者,可比照严重路风事件责任者给予处罚。对多次以车以票谋私的,按累计谋私数额予以处罚;两人以上共同谋私,按个人所得数额及在实施谋私中的主次或影响,分别处罚。
  (四)给予职工的各种处分,应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办理;
  (五)路风事件频发或一次事件损失与影响严重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及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并给予适当处罚。凡主动曝光,自查自纠,自觉整改,挽回经济损失及影响的,可酌情从轻处罚。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加重处罚。
  (六)发生重大、严重和一般路风事件,上级部门可给予责任单位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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