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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四、符合四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探亲乘车
  1、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与其同行,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
  2、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和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前提下,可每年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其供养的配偶、子女同行时,可共同使用。如本人不用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也不能积存到次年使用两张。
  3、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四年中也不使用每年一张探亲乘车证的前提下,经领导批准,其供养的父母可使用一张其居住地至职工工作地的探亲乘车证。
  4、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探望配偶的父母时,经领导批准,可填发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5、职工的父母或父母的一方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时,其父母不能与职工的配偶共同填发一张探亲乘车证去探望职工,更不能单独填发使用去探望职工。
  五、职工供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随同职工或职工供养的配偶、父母探亲时,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职工子女不能单独使用。
  六、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父母双亡后,其祖父母由职工供养,与职工分居,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职工本人或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共同使用的一次探亲乘车证。
  七、离、退休人员符合探亲规定条件的,可使用探亲乘车证。此种乘车证只限离、退休人员本人四年使用一次,不能与在职职工一样,在不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下,每年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
  八、职工供养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填入探亲乘车登记卡片,当职工供养的条件改变时,应及时改填卡片。职工需用探亲乘车证时,填发部门凭据单位领导批准的申请书,登记卡片后填发乘车证。职工在路内调转时,其探亲乘车证卡片由人事部门随同人事档案一并转给调入单位。
  九、符合青藏线享受高原休假制度的职工乘车
  1、符合每两年或一年享受高原休假制度但不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休高原假(不包括按规定就地休息的)时,每两年或每年准予职工本人和随同职工居住、户口在高原地区的供养直系亲属单位或共同使用一次(只限一张)由工作地至休假地的探亲乘车证。
  2、既符合享受高原休假制度又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两项假期合并使用。其中符合每四年体一次探亲假的职工,在不休探亲假的条件下,可按本款1项规定使用探亲乘车证。
  十、符合出境探亲的职工乘车
  1、铁路职工中符合(82)侨政会字第011号、劳人险(1983)16号、(86)侨政会字第006号文件规定出境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其探亲在国内乘坐火车时,可填发其工作地至出境口岸站的探亲乘车证。
  2、上述人员中符合会亲条件的职工可填发其工作地至会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3、铁路职工中符合(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规定改探条件的归侨、侨眷,可填发其工作地至改探人居住地的探亲乘车证。

第八章 离、退休人员乘车

  第二十二条 离休人员乘车
  一、经组织批准(以分局、处及以上人事部门命令)返聘的铁路离休人员,使用乘车证的办法与在职职工相同。
  二、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老工人)参加经组织安排的参观、学习活动,以及经组织批准去外地治病、疗养或临时性出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发往返或临时定期乘车证。
  三、离休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转院、疗养、陪护乘车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
  四、离休人员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可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使用别”栏填“出差”。此项乘车证在离休后只能使用一次。
  五、离休干部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如携带家属(符合供养条件的),只能使用探亲乘车证,不得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
  六、离休干部使用乘车证的乘车席别,按其离休前应享受的席别办理。离休后享受处级及以上待遇的,可享受软席。
  七、离休干部使用铁路乘车证时,用离休证代替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退休人员乘车
  一、经有人事任免权的单位批准(以人事命令)聘用的铁路退休人员,如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临时定期或软席、硬席乘车证。
  二、退休人员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经发放退休费单位领导批准,人劳部门审核,本人和供养的配偶可共同使用一次探亲乘车证,但配偶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得单独使用。此项待遇退休后只限一次。
  三、退休人员使用铁路乘车证时,按其退休前应享受的席别办理。
  四、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转院、陪护乘车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
  五、退休人员使用铁路乘车证时,用退休证代替工作证。

第九章 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及临时工乘车

  第二十四条 铁路单位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和农民轮换工,本人使用乘车证的办法与铁路职工相同,但其家属、子女不得使用乘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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