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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山岳地区 每单线公里不少于0.4~0.5人
  丘陵地区 每单线公里不少于0.35~0.4人
  平原地区 每单线公里不少于0.2~0.3人
  双线区段应按上述要求增加10%的监理人员。
  独立工程和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监理人员。
  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监理人员总数的25%。
  监理单位根据承担的监理任务,必须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驻现场执行监理任务。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监理单位在承担监理任务后,应将监理合同(副本)及上岗人员名单造册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可由部委派直接承担监理任务。
  第十三条 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合格的分项、分部、单位和隐蔽工程检查证,应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竣工验收(包括初验)时一般可不再重复检验。
  第十四条 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规模、难易程度、工期长短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部公布的标准,列入概算。监理费的拨付由建设单位按年度投资计划及签订的监理合同拨付给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监理费主要用于支付监理人员的工资、工地津贴、奖金、劳保、培训、差费,监理单位检测工具、仪表、交通工具、办公用品、设备、税金、利润以及监理单位和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管理费等。监理费的使用必须接受部的监督。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分综合性建设监理单位和专业性建设监理单位两类,并划分甲、乙、丙三级,其监理业务范围见附件。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铁路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取得资质证书和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许可证书,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监理单位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业,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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