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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

  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八条 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是:
  (一)有管辖权的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包括派出机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机构;
  (三)受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或委托的部门、组织和机构,但委托执法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第九条 非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非经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或委托,任何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不得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 对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举报。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对非法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在有两个以上部门的联合执法中,电力行政执法应严格按照部门分工范围执行,对电力行政执法管辖范围以外的事项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节 职责和方式

  第十二条 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电力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要求,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徇私情,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电力行政执法权包括:
  (一)对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调查取证;
  (三)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实施电力行政处罚或作出电力行政处理决定并强制执行;
  (四)制止电力违章违法行为,情况紧急时有权进行紧急处置。
  (五)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力行政执法权。
  第十四条 电力行政执法的方式主要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中止供电;
  (四)强制扣还电力电量和加价收费;
  (五)吊销许可证;
  (六)吊销电工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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