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当场进行处罚的电力行政案件外,电力行政执法必须制作《电力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电力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应书面告诫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由执行人员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执行电力行政处理决定书时,应有两名以上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制作现场执行笔录。
第二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电力行政罚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有关规定上交财政部门,不得截留、私分和挪用。
第四节 任职条件和培训考核
第二十六条 担任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电力事业,具有一定的电力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文化水平,经过法律基本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具有一定的执法能力;
(四)从事电力用电或者公安、安全监察、调度、法律事务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准上岗。
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并坚持进行经常性的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对本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应逐月向法制机构报送电力执法统计报表,并随时向法制机构反映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条 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年度执法目标,并报法制机构备案。法制机构每年对各执法部门考核总评一次,评定结论列入各执法部门的年度政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