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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

  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已受理的电力行政复议案件。
  (三)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矛盾或争议进行协调,或向本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和上级监督机构报告。
  (四)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不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下发改进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建议书,并向本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报告,责令其限期改进。
  (五)对业务不熟练的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中止其继续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收存其执法证件,责令限期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发还执法证件方准继续上岗。
  (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等玩忽职守行为或者有以权谋私行为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改过;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务时,应先主动出示执法监督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九条 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主管机关设立兼职行政执法督查员,签发聘任书,并报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电力行政执法督查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调查研究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本级和上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汇报情况、提出建议。
  第四十条 电力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监督机构有权提请本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二条 对在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监督机构的评定结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十四条 电力行政主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机构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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