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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附件六(略)
附件七: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关于归并现行补助补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后财字第759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
,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各直供单位:
  根据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1993〕13号)和
三总部《关于贯彻<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1993〕后
联字4号),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现行的物价性、福利性补助补贴归并
处理如下:
  一、并入基本工资和保留的补助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后,原享受的洗理费,书报补
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肉、蛋、菜价格补贴,燃料价格补贴,伙
食补贴,各种粮、油、煤价格补贴,生活补助费,除按规定已并入基本工资的
外,剩余部门予以保留,改称福利补助和伙食补贴。标准为:
  福利补助。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按60元,士官按25元计发。
  伙食补贴。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按50元,士官按35元计发。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军队干部和编外干部,其补助补贴
的归并与保留,按军官、文职干部的规定执行。其中,未执行军官、文职干部
原“三结构”工资标准的,按原享受的上述补助补贴数额减去保留的部分后,
其差额计入基本工资。
  (二)离退休干部保留的补助补贴,按军官、文职干部的规定执行;并入
的补助补贴,与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同口径计入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按同
职级军官、文职干部原享受的上述补助补贴,减去按总政、总后(1992)
后财字第630号和总后(1991)后财字第321号文件规定已计入离退
休费的部分,以及保留的补助补贴后,其差额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1979年起执行的、1985年6月底以前离退休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
格补贴,仍继续保留,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三)退休志愿兵保留的补助补贴,按士官的规定执行;并入的补助补贴
,按士官并入工资的数额计入退休费。具体办法,按士官原享受的上述补助补
贴,减去按总政、总后(1992)后财字第630号和总后(1991)后
财字第321号文件规定已计入退休费的部分,以及保留的补助补贴后,其差
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军官、文职干部(含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军队干部、编外干部
和离退休干部)、士官(含退休志愿兵),除上述归并、保留的项目外,其他
补助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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