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略)
附件七: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关于归并现行补助补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后财字第759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
,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各直供单位:
根据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1993〕13号)和
三总部《关于贯彻<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1993〕后
联字4号),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现行的物价性、福利性补助补贴归并
处理如下:
一、并入基本工资和保留的补助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后,原享受的洗理费,书报补
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肉、蛋、菜价格补贴,燃料价格补贴,伙
食补贴,各种粮、油、煤价格补贴,生活补助费,除按规定已并入基本工资的
外,剩余部门予以保留,改称福利补助和伙食补贴。标准为:
福利补助。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按60元,士官按25元计发。
伙食补贴。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按50元,士官按35元计发。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军队干部和编外干部,其补助补贴
的归并与保留,按军官、文职干部的规定执行。其中,未执行军官、文职干部
原“三结构”工资标准的,按原享受的上述补助补贴数额减去保留的部分后,
其差额计入基本工资。
(二)离退休干部保留的补助补贴,按军官、文职干部的规定执行;并入
的补助补贴,与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同口径计入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按同
职级军官、文职干部原享受的上述补助补贴,减去按总政、总后(1992)
后财字第630号和总后(1991)后财字第321号文件规定已计入离退
休费的部分,以及保留的补助补贴后,其差额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1979年起执行的、1985年6月底以前离退休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
格补贴,仍继续保留,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三)退休志愿兵保留的补助补贴,按士官的规定执行;并入的补助补贴
,按士官并入工资的数额计入退休费。具体办法,按士官原享受的上述补助补
贴,减去按总政、总后(1992)后财字第630号和总后(1991)后
财字第321号文件规定已计入退休费的部分,以及保留的补助补贴后,其差
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军官、文职干部(含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军队干部、编外干部
和离退休干部)、士官(含退休志愿兵),除上述归并、保留的项目外,其他
补助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