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明确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范围的通知
(审综发[1997]72号)
各特派员办事处:
《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370号)第
五条中规定,按照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原则,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分工范围为驻在省(直辖市)及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中央单位。现结合地理、交通条件和历年的审计工作实践,将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的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予以明确,具体是:
审计署哈尔滨特派办 吉林省
审计署沈阳特派办 大连市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 北京市、河北省
审计署太原特派办 内蒙古自治区
审计署上海特派办 浙江省、宁波市
审计署南京特派办 安徽省
审计署济南特派办 青岛市
审计署郑州特派办 青海省
审计署武汉特派办 江西省
审计署长沙特派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