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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第三章 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为止。
  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第七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二)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四)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手续

  第九条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
  第十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定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费;
  (二)保险金额;
  (三)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 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应由组团旅行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旅行社不再重复投保。
  第十二条 组团旅行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定《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书》。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可以下列方式向保险公司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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