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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
 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意见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转借、出卖、出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行为中承租(受让)者的处罚,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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