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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
 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的通知
 (工商纪监字[1997]第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司(局、室)、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使之做到忠于职守,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结合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实际,特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员廉政守则》。
  1、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3、不准借婚丧或其它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及其他人员的财物;
  4、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
  5、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
  6、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7、不准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管理费和其它规费以及罚没财物;
  8、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9、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或管理对象的钱款、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10、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1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公用款公物建私房和多占住房;
  13、不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14、不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
  15、不准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
  16、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17、不准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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