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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先后被《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31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10年6月11日)修订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1994年9月5日卫生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使用说明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     诊疗科目        代码     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2.      全科医疗科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3      内科          04.09     其他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5.      妇产科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5.01     妇科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3.06     肾病学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3.08     免疫学专业       05.06     其他
03.09     变态反应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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