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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32.01     X线诊断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
32.02     CT诊断专业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50.16     急诊科专业
32.04     核医学专业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50.18     其他
32.06     心电诊断专业
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51.      民族医学科
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51.01     维吾尔医学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51.02     藏医学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51.03     蒙医学
32.11     其他          51.04     彝医学
                   51.05     傣医学
50.      中医科         51.06     其他
50.01     内科专业
50.02     外科专业        52.      中西医结合科
50.03     妇产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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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样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
  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
  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表中已列出全部疹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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