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
────────────────────────────────────代码 诊疗科目注释
────────────────────────────────────01. 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 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
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 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
不填报本科目。
23. 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
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25. 特种医学与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军事医学水医学、野
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32.09 介入入射学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专业的,均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