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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1995年7月7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四条 国内各投资渠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五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电力工业部颁布的有关的政策、法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

第二章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二)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组织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七条 各地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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