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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包括:
  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
  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汽水系统图;
  3.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二、在锅炉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
  1.制造厂名称;
  2.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
  3.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4.额定蒸汽压力(出水压力);
  5.额定蒸汽温度(出水温度);
  6.锅炉出厂编号;
  7.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
  三、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四、结构的基本要求:
  1.卧式锅壳锅炉的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2m,如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其计算长度应不超过3m。
  2.锅筒、炉胆、回燃室及集箱上的纵向和环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下脚圈拼接焊缝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且不得采用十字接头(不等厚筒体除外)。
  卧式内燃锅壳锅炉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炉胆与前管板(回燃式)的连接处,不得采用T型接头连接。对于卧式锅壳锅炉,任何情况下,管板与炉胆、管板与锅壳不得采用搭接接头连接。
  3.凡能引起锅筒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如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壁或集箱壁处应加保护套管。对于额定蒸汽压力≤1.0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锅炉,给水管穿过锅筒壁处可不加保护套管。
  4.排污阀与排污管推荐采用法兰连接,排污管与锅筒、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五、焊接与探伤的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和T型焊接接头,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等危险性缺陷。
  2.管板与锅壳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管板与炉胆、回燃室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应进行50%的超声波探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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