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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一)超过财务制度有规定比例控制的费用开支。其中业务招待费由专员办清算后,汇总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决算批复时以总行为单位进行纳税调整,并扣除专员办已调整数。
  (二)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用额高于上级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采取挂往来帐等办法逃避业务管理费用控制。
  (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上级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采取挂往来帐等办法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控制,对超额部分、帐外购建和挂往来帐等占用的资金处以100%的罚款,全额上交财政。
  (四)呆帐准备金不按规定提取和核销,呆帐核销未经专员办审核同意。
  (五)坏帐准备金不按规定提取,坏帐核销未经专员办审批自行核销,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超过财务计划(或经批准调整后的财务计划)。
  (六)未经总行批准调整财务计划。
  (七)其它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总行下达的财务计划的支出。
  十二、各总行本级及直属机构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总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的,由财政部负责检查,比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各总行根据财政部年度财务决算的规定在向分支机构布置决算时,决算文件应先商财政部,并报财政部备案。
  十四、各总行财务决算必须按要求于下一年度5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并附完整的补充资料。凡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决算和补充资料,对截留收入和乱摊成本应补交的所得税按迟报天数和每日2‰计算滞纳金;对侵害所有者权益的全额上交国库。
  十五、年度终了,各地专员办根据各分行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分别填报各分行主要指标表,具体表式见附表二,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
  各地专员办可结合年度财务、税收、物价检查工作,按规定认真审查各分行上报总行的财务决算,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写出各分行决算审查报告。每年5月底之前,财政专员办应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各分行的检查结果、缴库情况以及决算审查报告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商贸金融司和财政监督司,为财政部批复各行决算提供依据。
  十六、各总行年度财务决算上报后,财政部于3个月之内进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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