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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四)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五)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四、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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