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获取的经济利益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廉政准则》第
五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经商办企业”,除包括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外,还包括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回国(境)内经商。
《廉政准则》第
五条第二款所称“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是指受聘于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驻国(境)内的办事机构。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的,领导干部应要求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上调整其职务,并比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节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三十二条 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接待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
六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89年12月19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宿舍修缮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装修费用,由个人负担。所购买的住房依照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依照
《纪律处分条例》第
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所用公款由个人负担,所包租、占用的客房立即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