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九日劳动人事部颁发 劳人劳[1984]1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 (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以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合营企业的劳动计划,经董事会决定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专项纳入国家劳动计划。
 二、 合营企业根据劳动计划招收新人员时,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地区内公开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新招收的人员需要进行培训的,由合营企业根据需要规定一段时间的培训期。培训期满,经过考核,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延长培训期限或者退回。
 三、 合营企业所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在当地确实无法解决
的, 经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并征得有关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同意,
可到外地招聘。
  合营企业对于被招聘的人员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推荐的人员, 可规定一段时间的试用期。 经过试用,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予以退回。被退回人员原为固定职工的,原单位应予接收。
 四、 合营企业职工, 除其中的外方合营者的代理人外, 凡中方能够提供并胜任工作的,应招用中方人员。
 五、 合营企业用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除《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外,还须规定合同的有效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履行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由合营企业同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末成立工会组织的,同企业职工代表协商制定),并按照《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报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也可委托合营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