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赎回都必须公告。
第十九条 没有提出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置换特种金融债券和提前赎回特种金融债券申请,或者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置换特种金融债券金额与提前赎回金额之和不足以偿还全部到期债务的,发债机构必须在特种金融债券期满前30天,将尚未兑付的债券本息划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该笔款项必须入偿债基金专户存储,偿债基金按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计息。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前7天(不含7天),特种金融债券在回购市场停止交易,在停止交易期间到期的特种金融债券回购协议仍然有效,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进行资金清算,兑付到期债券本息。
第二十条 既没有提出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置换特种金融债券申请和提前赎回债券申请,也没有在规定日期前将债券本息划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或者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置换金额、提前赎回金额、划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本息之和不足以偿还全部到期债务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先用其缴存的偿债基金对债务进行清偿,以偿债基金清理债务后的不足部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与发债机构签订的资产抵押合同,以发债机构或发债机构的担保人所抵押的资产抵债。如发债机构和其担保人的抵押资产不足抵偿发债机构债务,其剩余债务偿还责任仍由发债机构和其担保人承担。
特种金融债券兑付完毕后,发债机构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者,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和回购交易结算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有关收费标准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制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