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九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用安全航速行驶,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第十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应遵守锚泊秩序。
  第十一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它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二条 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必须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应及时通报VTS中心。
  第十三条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VTS中心有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四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规定的甚高频通讯频道上正常守听,并应接受VTS中心的询问。
  第十五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和船队的队形及尺度等技术参数均应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六条 各VTS中心根据其现有功能应为船舶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七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信息服务。
  VTS中心可在固定的时间或其它时间播发上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八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了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十九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二十条 VTS中心认为必要的时候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
  第二十一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有条件的VTS中心还可为其提供本规则第四章规定以外的服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