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有:内燃机、蒸汽机、燃气轮机。
第三十一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应具有相应航区、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满6个月。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三)申请二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四)申请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五)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在籍学员可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相当于在无限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三十三条 在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应持有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75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应持有相应的沿海航区或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以下认可的考试和培训:
(一)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6个月的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船舶轮机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年的岸上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院校船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航海类院校航轮机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或者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和培训,并再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
(四)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除满足本条(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轮机长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每个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下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一)申请各级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还应完成:
1、精通急救培训;
2、高级消防培训。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持有轮机部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经港务监督核准,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船员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功率提高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功率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三十九条 同时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的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并只能申请原职务的适任证书的考试。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四十条 本节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仅适用于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为内燃机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考试与评估。
申请适用蒸汽机、燃气轮机船舶的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参加相应的蒸汽机、燃气轮机的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 申请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4)轮机英语;
2、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5)船舶电气;
3、维护和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2、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4)船舶电气;
3、维护和修理职能
(5)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6)船舶管理。
(三)评估项目:
1、动力设备拆装;
2、动力设备操作;
3、金工工艺;
4、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测试;
5、船舶电站操作;
6、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功率提高考试者,应参加上述第1、2、5和6项的评估。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职务签证外,如需申请二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按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三条 申请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