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30日人事部、财政部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现将《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国务院同意,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的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实施仍按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机关行政人员中符合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工作,对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积极调度资金,保证新增工资的及时兑现,确保今年工资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一:
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参照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根据机关工人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原有比例相应提高。
二、有关政策问题
1.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应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分别录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9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0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2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22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4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