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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的学徒期、熟悉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适当延伸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档次(详见附表一、附表二)。工资档次延伸后,凡以往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工资超过本职务(技术等级)原最高工资档次的,进入相应的工资档次。
  3.机关工人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后,其原所在的岗位工资档次不变。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四、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京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略)

附件二:
       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7年7月1日起,根据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特点及其工资构成比例,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的具体办法是:
  1.对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艺术结构工资制的艺术表演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四)。
  2.对执行体育津贴、奖金制的体育运动员,调整体育基础津贴标准(调整后的津贴标准见附表十五)。
  3.对执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行员,调整行员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六)。
  4.对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管理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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