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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三十四条 技术创新计划取得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执行。合同书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国家、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表彰奖励。

第六章 项目撤销与调整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撤销:
  (一)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二)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成果的;
  (三)同时列入两种以上国家级科技计划的;
  (四)银行贷款、项目主持单位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
  (五)项目资金挪作它用的;
  (六)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管理不力的;
  (九)因其它原因应予撤销的。
  第三十七条 项目撤销,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意见,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执行。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已购置的设备议器等提出书面报告。项目主持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进行清理,处理其资产和追回的国家拨款,并将处理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对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出申请,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行业和地区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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