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利用职权挪用公款的;
(十)越权审批财务开支的;
(十一)越权审批基建项目和超计划规模搞固定资产购建的;
(十二)其他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的行为;
(十三)财会部门擅自易地存款搞委托贷款的;
(十四)为取得高额利差将公司资金违规存入非银行金融单位的。
第九条 由于忽视管理导致内控制度不健全使重要经营环节失控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抗拒稽核检查的;
(二)明知故犯的;
(三)违章不纠、屡查屡犯的;
(四)毁灭证据的;
(五)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领导人员指使他人违反财政、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七)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八)制造假赔案骗取赔款,以赔谋私的;
(九)会计人员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一)稽核部门检查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情节轻微的;
(三)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四)本人抵制无效,被迫执行而能向上级部门反映的。
第十二条 处罚决定由上级公司稽核、监察及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查实的违纪、违规事实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依据违纪违规事实可对本机关部门(含部门)以下工作人员,经济实体工作人员,专业子公司机关部门(含部门)以下工作人员,以及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处罚;产、寿险总公司依据违纪违规事实可对本机关部门(含部门)以下工作人员以及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处罚;省级分公司依据违纪违规事实可对所属地(市)、县级公司工作人员实施处罚;地(市)级公司依据违纪违规事实可对县级公司工作人员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处罚通知书发至被处罚人所在公司,由财会部门在工资中扣缴。罚款或赔款损失金额较大,可分期扣缴。罚款最高不超过7000元,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十五条 被处罚人员所在公司,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30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上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