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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稽核工作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稽核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第十九条 参加公司经理办公会、司务会及与业务、财务有关的专题会。
  第二十条 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及其效益进行监督。

稽核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稽核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系统的下列事项进行稽核监督:
  (一)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会计决算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保险业务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五)资产质量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财产的安全管理与保值、增值情况;
  (七)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修理)预(概)算、决算情况;
  (八)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及履行情况;
  (九)公司附属企业、海外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十)公司及部门经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稽核事项。
  第二十二条 稽核部门负责拟定稽核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稽核部门向总经理室汇报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四条 稽核部门向总经理室报告当地审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对公司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稽核部门应定期向上级稽核部门如实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

稽核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 内部稽核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各公司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本公司稽核机构提供或抄送有关的文件、制度、规定、业务条款、实物手续及实施办法、财务收支计划、报表、决算;
  (二)根据稽核任务要求,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报送与本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三)有权检查被稽核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各类业务单证、重要经济合同,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检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单证的保存及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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