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稽核部门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稽核单位的有关会议;
(五)实施稽核时,有权就稽核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派审公司经理和上级内部稽核机构报告;
(七)对阻挠、妨碍稽核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派出公司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以确保稽核检查顺利进行;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处罚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十)内部稽核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稽核工作,向辖属单位的内部稽核部门部署稽核任务,并检查稽核项目完成情况。
稽核程序
第二十七条 稽核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公司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拟订稽核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稽核事项组成稽核小组,并在实施稽核三日前,向被稽核单位送达稽核通知书(临时性专项稽核除外)。被稽核单位应当配合稽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稽核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类业务单证、重要经济合同,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稽核;
(四)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稽核终结,提出稽核报告,征求被稽核单位意见(审计调查除外),报送本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的稽核意见书或稽核决定送达被稽核单位,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被稽核单位必须执行;
(五)被稽核单位对稽核意见书和稽核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稽核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但是,在未做出新的稽核决定之前,稽核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六)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稽核,检查采纳稽核意见和执行稽核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稽核部门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按照上审下的原则,下查一级,特殊情况下,有本公司总经理室的授权下或受上级稽核部门委托,也可对本级进行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