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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收购工作规则

  (四)根据交售户数和接收能力,合理安排轮售时间,认真搞好划片定点、分村约时、均衡收购。
  (五)全面宣传异性纤维、特殊杂质的危害性,引导棉农不使用化纤包、绳进行采摘、交售。有条件的县(市)棉麻公司可向棉农发放或优惠价供应棉布包。 
  (六)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为棉农售棉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旺季棉花收购工作。
  (一)棉农按定购合同交售棉花,棉花收购单位要全部收购,不得拒收,定购合同外棉农愿意交售的棉花,也要保证收购。
  (二)维护好场内、外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棉农等售时间,当天约售的棉花当天收完。
  (三)建立健全各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收购工作人员应挂牌上岗,标志牌上须注明姓名和岗位名称,便于群众监督。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四)坚持倒包扦样过秤、单据内部传递、专人送仓的工作规程。严格手续,不准收购“关系棉”、“人情棉”、“压力棉”。
  (五)坚持棉花收购留样制度,收购棉花留样比例不得少于总量的10%。
  (六)每天收购结束,要及时把当天的数字审核清楚,统计汇总,登记入帐,要做到票货、票款、票帐相符,数字准确,上报及时。
  第十七条 棉花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正确执行国家棉花标准,全面执行“一试五定”的检验制度,大力推广密码检验办法,做到检验快速准确,既不压级压价也不抬级抬价,不准夜间检验和收购棉花,不准收超水棉(水分含量大于或等于12%)。收购棉花技术允差为:品级、长度升降相加各为10%(以升降数量比检查考核数量)。
  第十八条 坚持谁卖棉花同谁结算,除代扣农业税外,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扣款,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扣款提供方便。要做到随收购、随结算,要尊重棉农意愿,要现金的给现金,要转帐的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适时返还棉籽或油、饼、皮,或者按棉籽市场价格付给现金,若本省内规定有奖售物资的地区,要按规定做好奖售物资兑现工作。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资金管理,实行谁经营谁贷款的办法,并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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