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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资格

  第八条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 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者;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展业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三章 专业代理人

  第十八条 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名称为××市(地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九条 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一家人寿险公司的业务,其代理人员《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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