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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署长令
 (第9号)


  现发布《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友先
                        1997年12月30日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版管理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有法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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