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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失效]

  4.凡因飞行技能或涉及航空器违章操作的惩罚被取消飞行资格的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只允许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而不得申请商用和航线运输执照或等级。
  (二)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1.具备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相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2.申请执照和等级前12个月内仍在飞行者,只需通过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部分的考试;申请执照或等级前12个月内已不参加飞行者,则必须通过相应的航空知识笔试和飞行考试。
  (三)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本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资格要求;
  2.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航空知识要求,并通过了笔试;
  3.必须具备所申请执照的相应飞行经历要求。如申请的航空器等级与原所飞航空器不同,还必须完成经局方批准的转机型训练大纲规定科目的训练,并持有飞行教员做出的书面记录,证明其有能力通过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的考试。
  (四)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本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或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旋翼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2.申请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等级与其所飞的军用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等级完全相同;
  3.在申请执照或等级前12个月之内必须仍在飞行;
  4.具备本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飞机驾驶员航空知识要求或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旋翼机驾驶员航空知识要求,并通过了笔试,具备第七十条规定的飞机驾驶同飞行技能要求或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旋翼机驾驶员飞行技能要求,并通过了飞行考试。
  第三十六条 〔依据外籍驾驶员执照颁发执照或认可证书〕
  (一)目的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现行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可按本条申请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以便取得担任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资格。
  (二)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
  颁发给本条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上面应注有所依据的外籍驾驶员执照的颁发号码和国别,对持有外籍私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对持有外籍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颁发给商用驾驶员执照或相应的认可证书;特殊情况下,对持有外籍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经中国民航总局考试合格后,可以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但他的外籍驾驶员执照必须等于或者高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关于该执照的最低标准。
  (三)对用于颁发执照或认可证书所依据执照的限制
  只准使用一本外籍驾驶员执照作为按本条颁发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的依据。
  (四)颁发的航空器等级
  对于申请人执照的航空器等级,以及按本规则条款在考试后颁发的任何等级,均填入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五)颁发的仪表等级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颁发给仪表等级:
  1.其外籍飞行员执照授予了仪表权利;
  2.在其提出申请之前24个月内,通过了中国民航总局关于仪表飞行规则的考试,其中包括仪表飞行规则下航空器运行的有关程序。
  (六)体格检查标准和合格证
  申请人必须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证明其目前符合按本条申请执照所要求的体格检查标准或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
  (七)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上的限制
  如果申请人不能读、说和听懂汉语,局方将在其执照或认可证书上签注对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有关限制。
  (八)飞行教员合格证或认可证书
  对国际民航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有效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飞行教员合格证的持有人,经局方审查合格后,可颁发认可证书;经考试合格者,可颁发飞行教员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非中国公民租用的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一)目的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有效外籍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如符合本条要求,可以取得租用的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该执照或认可证书授权给申请人,在以取酬为目的载运人员或财物时,担任中国登记航空器的驾驶员职务。
  (二)合格条件
  1.申请人所持有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外籍驾驶员执照,必须与租用的航空器型号、等级相同;
  2.申请人必须为承租人所雇用;
  3.申请人不满60周岁;
  4.申请人必须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证明其目前符合按本条申请执照或认可证书所要求的体格检查标准,或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三)权利
  按本条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持有人,在遵守本条所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在其所持执照或认可证书与租用的航空器型号、等级相同时,可担任驾驶员职务。
  (四)限制
  1.仅在中国境外飞行或在国外商业航空中飞行;
  2.如果申请人所持有的执照上有某些限制,则在按本条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上也应作相应的限制;
  3.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限制。
  (五)终止
  按本条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终止:
  1.当航空器的租用协议终止时;
  2.当其所持有的外籍驾驶员执照被吊扣、吊销或不再有效时;
  3.当执照或认可证书的持有人已满60周岁时;
  4.所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有效期满时。
  (六)更新
  按本条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更新时,按照本条(二)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外籍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审定〕
  对于非中国公民或非定居侨民,如需运行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或训练中国公民飞行学员,局方认为,必须具有驾驶员执照或飞行教员合格证时,才能按本规则在中国境外向其颁发执照、合格证或认可证书。

第四章 飞行学员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 〔适用范围〕
  颁发飞行学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持有人的运行规则与限制,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条 〔资格要求〕
  (一)至少年满16周岁,但仅申请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等级者至少年满14周岁,飞机和旋翼机类最大不得超过55周岁;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能读、说和听懂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否则在其飞行学员合格证上应签注必要的限制;
  (四)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五)完成所申请机型的航空理论课程并考试合格。
  第四十一条 〔申请〕
  申请颁发飞行学员合格证,应以局方规定的形式和方法进行。
  第四十二条 〔飞行学员单飞要求〕
  本章“单飞”一词的含义,是指飞行学员作为航空器惟一乘员期间的飞行,或该学员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需要一人以上飞行机组成员的航空器上操作的飞行。飞行学员驾驶航空器单飞,必须符合本条要求。
  (一)航空知识
  飞行学员必须通过本规则、飞行规则和有关运行规定的口试和笔试,口试和笔试由在该飞行学员合格证上签署单飞的教员主持和评分。内容包括:
  1.适用的有关规章;
  2.单飞所用生产批号、型号航空器的飞行特性及运行限制。
  (二)单飞前训练
  在被批准实施单飞前,飞行学员必须至少已接受单飞所用生产批号、型号航空器的适用动作与程序的教学训练,并符合训练大纲质量标准。
  1.所有航空器的飞行学员,单飞前均必须完成下列训练内容;
  (1)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的操作检查;
  (2)开车、试车和滑行;
  (3)正常和侧风起飞、着陆;
  (4)平直飞行,两个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转弯;
  (5)上升和上升转弯;
  (6)机场飞行程序图的使用,以及防撞和避免尾流颠簸;
  (7)正常和不同阻力形态下作带和不带转弯的下降;
  (8)从巡航到最小可操纵速度的各种空速飞行;
  (9)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10)参考地面的机动飞行。
  2.飞机飞行学员还必须完成相应航空器的下列训练内容:
  (1)以发动机慢车功率和部分功率进近;
  (2)侧滑修正目测着陆;
  (3)以各种飞行形态(包括转弯)最后进近和从着陆拉平中复飞;
  (4)飞行各原迫降程序;
  (5)从各种飞行姿态和功率组合中进入失速,并在有失速初始征候和全失速时改出;
  (6)初级特技飞行。
  3.旋翼机飞行学员(除单座自转旋翼机外)还应完成下列内容:
  (1)进近到着陆区;
  (2)悬停转弯和空中飞移(仅对于直升机)以及地面机动;
  (3)从着陆悬停和最后进近中复飞;
  (4)模拟的应急程序,包括自转下降。对于旋翼机,功率恢复着陆或滑跑着陆。对于单发直升机,恢复功率悬停,或对于多发直升机,对一台发动机失去功率进近到悬停或着陆;
  (5)快速减速(仅对于直升机)。
  4.单座自转旋翼机飞行学员还应完成下列内容:
  (1)模拟的应急程序,包括自转下降,恢复功率着陆或滑跑着陆;
  (2)在飞行教员监视下在旋翼机上至少完成3次正常飞行;
  (3)对于无动力单座自转旋翼机,在签署该飞行学员合格证的飞行教员监视下,在从地面牵引的自转旋翼机上至少完成3次正常飞行。
  5.滑翔机飞行学员还应完成下列内容:
  (1)牵引装置的飞行前检查,熟悉所用释放程序和信号的使用;
  (2)飞机牵引、地面牵引或自行弹射起飞的方法;
  (3)滑翔机拆卸和安装的基本方法;
  (4)从各种飞行姿态进入失速,并在有失速初始征候时改出和全失速改出;
  (5)直线滑翔,转弯和盘旋;
  (6)侧滑修正目测着陆;
  (7)利用热力上升气流或山坡上升气流的程序和技术;
  (8)应急操作,包括绳索断裂等牵引中断的处置程序。
  6.飞艇飞行学员还应完成下列内容:
  (1)装配、压舱配平,控制副气囊的压力及过分加热;
  (2)以正静平衡和以负静平衡着陆。
  7.自由气球飞行学员还应完成下列内容:
  (1)根据充填气体的性质,进行配重、活门和裂幅的相应操作;
  (2)裂幅的应急使用(可模拟);
  (3)风对上升和进近角度的影响;
  (4)障碍物观测和避让技术。
  (三)飞行教员合格证的持有人,在与其等级相应的航空器上,可进行本条要求的教学:
  1.飞机上教学,在该类别、型别飞机上;
  2.旋翼机上教学(除单座自转旋翼机),在直升机或自转旋翼机上;
  3.单座自转旋翼机上教学,在飞机或自转旋翼机上;
  4.滑翔机上教学,在滑翔机上。
  (四)轻于空气类别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可给予本条要求的下列教学:
  1.飞艇商用驾驶同执照的持有人可在飞艇上进行教学;
  2.自由气球商用驾驶同执照的持有人可在自由气球上进行教学。
  (五)飞行教员的签字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飞行教员方可在飞行学员合格证和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单飞,有效期为90天。
  1.已在用于单飞的该批号和型号航空器上给予了该飞行学员教学训练;
  2.认为该学员已符合本条的飞行训练要求;
  3.认为该学员在该航空器上单飞能保证飞行安全。
  第四十三条 〔飞行学员单飞限制〕
  (一)飞行学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担任载运旅客的航空器机长;
  2.担任以取酬为目的载运财物的航空器机长;
  3.在以取酬为目的商务飞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
  4.在空中或地面能见度白天小于5公里、夜间小于8公里的飞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
  5.在不能目视参考地标的飞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
  6.在违背飞行教员对于该学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中签注的任何限制的情况下担任航空器机长。
  (二)在需要一名以上飞行机组成员的航空器上操作单飞时,该学员必须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二条中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四条 〔转场单飞要求(为取得私用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学员)〕
  飞行学员驾驶航空器转场单飞,必须符合本条要求。本条“转场飞行”一词的含义,是指在距起飞点50公里之外另一机场着陆的飞行。
  (一)按本规则审定合格的飞行教员,可批准飞行学员在距该学员接受教学的机场50公里之内的另一机场练习单独起飞和着陆,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该飞行教员对该飞行学员进行过教学训练飞行;
  2.该飞行学员有能力熟练地作这些着陆和起飞;
  3.给予教学的飞行教员已在学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作这些着陆和起飞。
  (二)飞行训练要求
  除第四十二条(二)要求的单飞前飞行训练动作和程序外,飞行学员还必须从飞行教员处接受并记录下列相应的驾驶员动作和程序的教学。飞行学员在下列相应的驾驶员动作和程序上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后,给予教学的飞行教员方可为该飞行学员合格证签字批准转场单飞。
  1.所在航空器的飞行学员,单飞前均必须完成下列训练内容:
  (1)使用航空地图作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即借助磁罗盘,进行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航行;
  (2)航空器转场性能,航空气象报告的收集与分析,包括边缘天气状况的识别和飞行能见度的估算;
  (3)转场应急情况,包括迷航处置程序,恶劣天气环境,和模拟的机场外进近和着陆程序;
  (4)机场飞行程序图的使用,包括正常区域进场和离场,防撞和避免尾流颠簸;
  (5)研究与转场飞行有关地区的地形特征及其操作特点;
  (6)航空器上的仪表和设备的正确使用。
  2.飞机飞行学员还应完成下列内容:
  (1)短小和松软机场起飞、进近与着陆程序,包括侧风起飞和着陆;
  (2)最佳上升角和上升率爬升;
  (3)参考飞行仪表操纵飞机作机动飞行,包括平直飞行、转弯、下降、上升,以及无线电导航设备和雷达指令的使用;
  (4)目视飞行规则(VFR)条件下飞行时,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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