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
(六)符合本规则有关条款的要求,并通过了所申请执照和等级相应的航空理论笔试和飞行考试;
(七)对于航空器有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驾驶员,凡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在1998年1月1日前必须取得局方统一英语考试合格证,达到正常飞行英语通话水平;1950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未达到正常英语通话水平者,不得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第五十八条 〔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必须出示书在材料,证明已完成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下列相应科目的教学或自学课程:
(一)适用于商用驾驶员运行与权限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二)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及资料材料的使用;
(三)飞行前准备和程序;
(四)气象学,包括大气团和锋面的特性、天气预报的要素,识别临界天气状态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获得程序和运用;
(五)基础空气动力学和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的飞行原理,动力装置和各系统的原理和功能;
(六)领航,包括航空地图、磁罗盘及机载领航设备的操作和航行设施的使用,地标领航与推测领航,无线电导航设备作目视飞行规则(VFR)与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和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近及其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七)航空器安全和高效的运行,空域系统内运行的说明和程序,包括飞行计划和适合于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的程序,防撞、空中交通和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及高高度运行;
(八)重量和平衡,包括计算及重量和平衡对飞行特性的重要性和影响;
(九)飞行性能,包括性能图表的使用以及超过性能限制的重大关系和影响;
(十)适合于相应航空器机动飞行的操作程序和紧急操作;
(十一)航空医学因素;
(十二)载运货物的程序,包括载运危险物品(直升机还应包括外挂货物);
(十三)对于滑翔机的操作,包括地面和飞机牵引程序、信号、滑翔机临界性能速度以及安全措施;
(十四)对于飞艇的操作,包括自由气球式飞行程序;
(十五)对于自由气球的操作,包括应急程序,诸如人多时的控制和防护、大风和水上着陆,以及接近建筑物和高压线时的操作。
第五十九条 〔飞行技能要求〕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飞行操作上由飞行教员进行了飞行教学,其飞行经历纪录本上有给予飞行教学的飞行教员签字,认为他作为商用驾驶员能胜任这些操作。
(一)飞机驾驶员
1.飞行前操作,包括载重和平衡计算、起飞线检查和飞机勤务工作;
2.在临界小空速上飞行,判断并改出从带油门和不带油门进入的临近失速和失速;
3.使用精密进近、襟翼、合适的油门和规定进近速度,作正常和侧风起飞与着陆;
4.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上升和下降;
5.装置有可收放起落架、或可收放襟翼和可变距螺旋桨的飞机的正常和应急操作;
6.应急程序,如失去功率或设备故障的处理,飞行中失火。防撞措施,以及多发飞机失去部分功率后的程序;
7.对于多发或水上飞机的操作。
(二)直升机驾驶员
1.飞行前工作,包括重量和载重平衡、起飞线检查和直升机勤务工作;
2.平直飞行、上升、转弯和下降;
3.空中飞移、悬停、以及参考地面的机动飞行;
4.正常和侧风起飞与着陆;
5.在临界马力飞行时,出现急剧下降的判断和改出(固定马力);
6.机场飞行程序图的使用,包括防撞措施和无线电通信;
7.转场飞行操作;
8.在受限区域和突出物顶上操作,快速减速,斜坡上着陆,高标高起飞和滑跑着陆;
9.模拟的应急程序,包括发动机、部件或系统故障,以及对于多发直升机,一台发动机失去功率进近到悬停或着陆,对于单发直升机,自转下降,恢复功率悬停;
10.对于多发直升机多发动机的操作。
(三)自转旋翼机驾驶员
1.飞行前工作,包括重量和载重平衡,起飞线检查和自转旋翼机勤务工作;
2.平直飞行、转弯、上升和下降;
3.参考地面机动飞行;
4.以临界小空速机动飞行,判断并改出在小空速时的大下降率;
5.正常和侧风起飞与着陆;
6.机场飞行程序图的使用,包括防撞措施和无线电通信;
7.转场飞行操作;
8.应急程序,如失去功率,设备故障,最大性能起飞与着陆,以及模拟的小空速与大迎角时离地。
(四)滑翔机驾驶员
1.飞行前操作,包括滑翔机安装、拆卸和飞行前检查;
2.由地面(自动或绞盘车)牵引或飞机牵引使滑翔机升空(申请人的执照所限制的牵引)的飞行;
3.精确机动飞行,包括直线滑翔、利用上升气流、大坡度转弯,以及两个方向的盘旋;
4.正确使用滑翔机性能速度,以临界小空速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转弯中进入的失速;
5.准确进近和着陆,滑翔机停止滑跑后,机头必须停在前后距离为30米的限定范围内。
(五)飞艇驾驶员
1.飞行前工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确定,起机线检查,地面操作,系留及飞艇勤务工作;
2.在目视飞行规则(VFR)和模拟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平直飞行、转弯、上升和下降;
3.以正静升力和负静升力起飞与着陆;
4.转弯和8字飞行;
5.在模拟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精确转弯到预定航向;
6.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计划的准备和填报,以及遵守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许可;
7.仪表飞行规则(IFR)、无线电航行和仪表进近程序;
8.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转场飞行;
9.应急操作,包括发动机停车后使飞艇自由气球式飞行的操作,以及裂幅拉索使用程序(可模拟)。
(六)自由气球驾驶员:
1.装配、充填和系留,包括吊舱、燃烧器的安装,以及吊舱或燃烧器的更换;
2.地面和机组的飞行简令;
3.升空、下降和着陆的操作;
4.在有机载加热器的气球上燃烧器的操作;
5.应急操作,包括裂幅拉索的使用(可模拟),和操纵有机载加热器的自由气球从极限速率下降中改出。
第六十条 〔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持有所申请型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如果没有取得过该种执照和等级,申请人必须符合飞机私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并通过了本规则第五章规定的笔试和飞行考试。如果申请人没有取得飞机仪表等级的,为其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技术审定批准书上应签注禁止以取酬为目的而营运的飞机上在夜间或超过100公里的转场飞行中载运旅客的限制。
(二)申请人必须至少有25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总飞行时间,其中可包括不超过50小时的由授权教员在局方认可的地面训练器上的教学时间。作为驾驶员的总飞行时间中必须包括:
1.100小时在有动力的航空器上的飞行时间。至少包括:
(1)50小时在飞机上的飞行时间;
(2)10小时由飞行教员在200匹马力以上,或在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操纵的变距螺旋桨飞机上的飞行教学和练习时间。
2.50小时由飞行教员给予的飞行教学时间,包括:
(1)10小时仪表教学时间,其中5小时必须是在飞机上的飞行时间;
(2)10小时为飞行考试作准备的教学时间。
3.100小时机长时间,包括至少:
(1)50小时在飞机上的时间;
(2)5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每次飞行应在距初始起飞点超过100公里的机场着陆。必须有一次至少三个地点着陆、其中有一点至少距初始起飞点470公里的飞行;
(3)5小时夜间飞行,包括作为飞机的惟一操纵者至少10次起飞和着陆。
第六十一条 〔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申请人必须持有旋翼机类别附加所申请型别的私用驾驶员执照,如果没有取得过该种执照和等级,则申请人必须符合相应的旋翼机私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并通过了本规则第五章规定的笔试和飞行考试。
(一)直升机驾驶员
必须有150小时作为直升机驾驶员的飞行时间,其中至少100小时在有动力航空器上的飞行时间,至少包括:
1.由飞行教员给予40小时的飞行教学中,有15小时必须在直升机上进行,其中至少包括:
(1)3小时转场飞行;
(2)3小时夜间飞行,包括10次起落航线飞行;
(3)3小时为考试作准备的飞行时间;
(4)在野外的3个点上起飞和着陆。
2.100小时机长飞行时间,其中至少35小时必须是在直升机上的飞行时间,其中至少包括:
(1)10小时转场飞行,包括一次至少在3个点着陆、每个点必须距另外两个点均超过100公里的飞行;
(2)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上,作3次起落航线飞行。
(二)自转旋翼机驾驶员
自转旋翼机驾驶员必须有15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总飞行时间,包括至少100小时在有动力航空器上的飞行时间,其中25小时必须是在自动旋翼机上的飞行时间。总飞行时间中至少包括:
1.40小时由飞行教员给予飞行教学的时间,其中有10小时必须在自转旋翼机上进行,至少包括:
(1)3小时转场飞行;
(2)3小时夜间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
(3)3小时为考试作准备的飞行时间。
2.100小时机长时间,其中有15小时必须是在自转旋翼机上的飞行时间,包括至少:
(1)1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包括一次至少在3个点着陆、每个点必须距另外两个点均超过100公里的飞行;
(2)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上3次起飞和着陆。
第六十二条 〔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申请人必须具有下列飞行经历之一:
(一)至少25小时在航空器上作为驾驶员的总飞行时间,包括20小时在滑翔机上100次担任机长,完成25次360度转弯的飞行;
(二)至少200小时在重于空气航空器上作为驾驶员的总飞行时间,包括20次在滑翔机上担任机长完成360度转弯的飞行。
第六十三条 〔飞艇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申请人必须至少有20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总飞行时间。包括:
(一)50小时在飞艇上作为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二)30小时在飞艇上完成机长职能的飞行时间,包括:
1.10小时转场飞行;
2.10小时夜间飞行。
(三)40小时仪表时间,其中至少20小时必须是空中飞行时间,包括10小时在飞艇上飞行时间。
第六十四条 〔自由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一)气体气球或有机载加热器的热空气气球驾驶员,至少有35小时作为驾驶员的总飞行时间,包括:
1.20小时在自由气球上的飞行时间;
2.10次在自由气球上的飞行,包括:
(1)6次在自由气球商用驾驶员指导下的飞行;
(2)2次单飞;
(3)在气体气球上留空至少2小时的2次飞行,或在有机载加热器的热空气气球上留空至少一小时的2次飞行;
(4)操纵气体气球上升到高于起飞点3000米的飞行一次,或操纵有机载加热器的热空气气球上升到高于起飞点1500米的飞行一次。
(二)在无机载加热器的热空气气球上的10次飞行,包括:
1.6次在自由气球商用驾驶员指导下的飞行;
2.2次单飞。
第六十五条 〔商用驾驶员的权限〕
(一)保留私有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一切权利;
(二)根据授权在除航空运输以外相应营运飞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见习正驾驶和副驾驶员;
(三)商用驾驶员执照附加仪表和多发等级的持有人,可在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器上担任见习正驾驶和副驾驶员;
(四)持有飞艇级别等级者,可在飞艇上进行飞行教学;持有自由气球级别等级者,可在自由气球上进行飞行教学。
第六十六条 〔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
(一)如申请人仅在无机载加热器的热空气气球上通过了飞行考试,其驾驶员执照技术审定批准书上应签注限于在无机载加热器的热空气气球上行使该等级的权利。当执照持有人符合了有机载加热器气球或气体气球该等级的驾驶员飞行经历并通过了所要求的考试后,此限制可予以撤销。
(二)如申请人仅在有机载加热器的热空气气球上通过了飞行考试,其驾驶员执照技术审定批准书上应签注限于在有机载加热器的热空气气球上行使该等级的权利。当执照持有人在气体气球上符合了该等级的驾驶员飞行经历后,此限制可予以撤销。
第七章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第六十七条 〔资格要求〕
(一)至少年满21周岁,最大不超过60周岁;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能读、说和听懂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
(四)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飞行驾驶专业毕业,或局方根据申请人一般经历和航空经历、知识与技能认可的等效水平;
(五)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
(六)符合适用于所申请等级的本规则各条款,并通过了相应的航空理论笔试和飞行考试;
(七)执行国际(地区)飞行任务者,应逐步能够熟练阅读英文飞行手册等有关资料,在使用英语的地面授课和飞行训练中无需翻译,飞行中达到英语通话单飞的要求。从1998年1月1日前,凡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驾驶员,必须取得局方统一英语考试合格证,达到正常飞行英语通话水平,1950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驾驶员,未达到正常飞行英语通话水平者,不得执行国际或地区航线飞行任务。
第六十八条 〔飞机驾驶员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带飞机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完成下列内容的课程和笔试:
(一)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以及本规则有关航线运输驾驶员的各条款;
(二)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及咨询材料的使用;
(三)飞行前准备程序;
(四)气象学,包括天气图、天气预报、气象术语缩写和符号,与锋面有关的气旋知识,识别临界天气状态,通过锋区和绕过复杂恶劣气象区的程序,影响航空器活动的天气条件,云的形状,结冰状况和高空风,地形对气象状况和发展的关系及其对飞行操作的影响,气象资料收集和传播的方式方法,从地面观测天气获得信息和从飞行中观测气象资料的报告;
(五)空气动力学和用于相应航空器的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各系统的原理和功能及其检查、操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