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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

  (二)目标
  5.2 到2000年,初步建成以环保部门为主体,有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科技、文化、艺术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和企业广泛参与的环境宣传教育网络。到201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环境宣传教育网络,形成一支和环境与发展相适应的环境宣传教育队伍。
  (三)行动
  5.3 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建设。
  5.3.1 “九五”期间,县及县以上环保部门要设立行使环境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宣教处、科或股);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同时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执行部门(宣教中心)。
  5.3.2 建立规范化的环境新闻、影视、科普和教学资料等环境宣传教育信息共享机制。
  5.3.3 充分发挥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作用,筹备成立环境教育工作者协会。
  5.3.4 国家环保局与国家教委密切配合,大力支持高等院校有关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5.4 环境宣传教育手段建设。
  5.4.1 提高国家和省、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的声像制品制作能力,到2000年,争取配备与当地同级电视台相匹配的前期摄录和后期编辑设备,达到制作环境新闻片和专题片的能力。
  5.4.2 各级环境宣教中心的计算机要并入全国环境信息网络,形成全国环境宣传教育网络。
  5.4.3 为确保环境新闻及时、准确的报道,“九五”期间,各地环保部门要相应提高通讯与交通工具的配备水平。
  5.4.4 到2000年,各级环保培训基地要实现电化教育。
  5.5 环境宣传教育基地建设。
  5.5.1 建立国家级环境教育基地。“九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建立一批国家级环境教育基地。国家级环境教育基地的建立要充分考虑其基础条件和社会效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级环境教育基地:
  ·在环境保护某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
  ·在全国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环保示范工程;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同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高水平的博物馆、科技馆和动植物园等。
  5.5.2 建立省、市级环境教育基地。“九五”期间,各省、市都要有计划地建立一批省、市级环境教育基地和一定规模的环境宣传画廊。有条件的省、市要建立1~2处集环境信息咨询、教育培训、科普宣传和生态展览为一体的、多功能的、面向公众的环境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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