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1997年度核销呆、坏帐准备金发生额严格按300亿元总量控制。1997年度计划执行中,各债权银行确因时限而不能当年核销的,可推至第二年核销;当年计划执行后核销总量未完成部分,可用于消化试点城市经债权银行审定确属合理、而尚未核销的呆、坏帐损失。各债权银行用这种“一年压一年”的办法,逐年解决遗留问题。
二、关于《计划》的编制
(一)《计划》编制的原则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1.要与试点的城市产业结构调整、总体发展规划和企业转换机制相结合,着眼于搞好、搞活国有经济。
2.要在下达的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内编制计划。各试点城市上报计划中还可以按预分配规模的30%多报一些符合条件要求(如符合《补充通知》要求、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内特别是经贸委与债权银行协商一致、具备当年按计划实现)的企业作为备选计划并按顺序排列上报。核销呆、坏帐准备金当年发生额要控制在预分配规模之内。困难企业较多的城市,要对企业分类排队,逐年解决,当年优先解决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
3.企业破产一定要规模,要充分考虑试点城市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凡居民个人债权、职工集资款、信用社贷款数额较多的企业,破产风险较大,应慎重掌握,在对策、办法不落实情况下,暂缓纳入《计划》。
4.在企业进行改组过程中,要多兼并、少破产。鼓励跨地区、跨行业企业兼并。兼并中要注意掌握政策,注重优势互补,注重兼并效果,严禁“拉郎配”。关于兼并方优势企业的基本条件本着既具体又原则的要求统一为3条:一是产品有销路、经营管理好、领导班子好;二是盈利企业。能归还到期贷款,不欠息;三是在政策规定期限内有偿还被兼并企业银行贷款本金能力。
关于宽限期还款的规定,应考虑每个企业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可从兼并后第一、二年,也可从第三年起还款。如企业同意,可不要宽限期,五年还清,有条件的可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5.实施减员、减息和职工再就业的企业,基本上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属于试点城市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而且是产品有市场、企业经营管理比较好,但债务负担较重,又缺乏兼并破产条件的亏损企业。
(2)以销定产、以产定员、富余人员要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产定员数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协商提出后报市协调小组核定。
(3)在减员前提下减免当年利息,并对所欠逾期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利息区别不同程度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