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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的头寸抵补超过规定限额;
  (二)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出现重大亏损;
  (三)离岸银行业务发生其他重大异常情况;
  (四)银行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外汇局定期对银行经营离岸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检查和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离岸银行资产质量情况;
  (二)离岸银行业务收益情况;
  (三)离岸银行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经国家外荡管理局批准,擅自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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