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

             契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契税纳税人。该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本表填写一式两份,送征收机关一份,申报单位或个人留一份。
  三、“合同签订时间”栏按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日期填写。
  四、“土地、房屋地址”栏按纳税人所承受权属的土地、房屋的具体座落位置填写。
  五、“权属转移类别”栏按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形式填写,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七种方式。
  六、“数量”栏按纳税人承受使用权的土地面积、承受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填写。
  七、“成交价格”栏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纳税人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契税完税证

                          (98)京契完××号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第
├─────┼────────┴─────┴────────────┤一
│税款所属时│           年  月  日         │联
│期    │                           │(
├─────┼────┬───┬─────┬───┬────────┤存
│税  目  │计税金额│ 税率 │减免税额 │滞纳金│ 实缴金额   │根 
│     │    │   │     │   ├────────┤)
│     │    │   │     │   │拾万千百十元角分│征
├─────┼────┼───┼─────┼───┼────────┤收
│     │    │   │     │   │        │机
├─────┼────┴───┴─────┴───┴────────┤关
│ 金额合计 │ (大写) 拾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留
├─────┴─┬────────┬───────┬───┬────┤存
│ 征收机关  │ 委托代征单位  │ 填票人   │ 备 │    │
│ (盖章)  │ (盖章)   │ (章)   │ 注 │    │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