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契税纳税人。该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本表填写一式两份,送征收机关一份,申报单位或个人留一份。
三、“合同签订时间”栏按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日期填写。
四、“土地、房屋地址”栏按纳税人所承受权属的土地、房屋的具体座落位置填写。
五、“权属转移类别”栏按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形式填写,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七种方式。
六、“数量”栏按纳税人承受使用权的土地面积、承受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填写。
七、“成交价格”栏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纳税人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契税完税证
(98)京契完××号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第
├─────┼────────┴─────┴────────────┤一
│税款所属时│ 年 月 日 │联
│期 │ │(
├─────┼────┬───┬─────┬───┬────────┤存
│税 目 │计税金额│ 税率 │减免税额 │滞纳金│ 实缴金额 │根
│ │ │ │ │ ├────────┤)
│ │ │ │ │ │拾万千百十元角分│征
├─────┼────┼───┼─────┼───┼────────┤收
│ │ │ │ │ │ │机
├─────┼────┴───┴─────┴───┴────────┤关
│ 金额合计 │ (大写) 拾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留
├─────┴─┬────────┬───────┬───┬────┤存
│ 征收机关 │ 委托代征单位 │ 填票人 │ 备 │ │
│ (盖章) │ (盖章) │ (章) │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