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修订部分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4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13号)
现发布《文化部关于修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刘忠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化部关于修订《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和《美术品经营
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和《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作如下修订:
一、将《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提请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违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