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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修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修订部分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4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13号)


  现发布《文化部关于修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刘忠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化部关于修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和《美术品经营
            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作如下修订:
  一、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提请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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