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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修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决定


                 修订前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提请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修订前

  第九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权力是:
  ……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设备及非法物品实行扣押、查封等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对在检查和调查中认定的违法财物,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扣押或查封。
  扣押或查封违法财物时,须填写《扣押或查封财物清单》。扣押的非法财物一律按规定登记入库,专人保管,不准私自占有或外传。

                 修订后

  第九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权力是:
  ……
  (三)经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设备及非法物品等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五条 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存的证据,应当按照规定登记,由专人保管,不准私自占有或者外传。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修订前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管理权限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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