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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九条 凡是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一级财政掌握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政性存款、有价证券、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款项、财政周转金放款、借出财政周转金以及待处理周转金等。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存款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所掌管的财政资金,包括国库存款及其他财政存款。财政性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统一收付。总预算会计在管理财政性存款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资金,统一调度。各种应由财政部门掌管的资金,都应纳入总预算会计的存款账户。调度资金,应根据事业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满足计划内各项正常支出的需求,并要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把资金用活用好。
  二、严格控制存款开户。财政部门的预算资金除财政部有明确规定者外,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指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将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任意转存其他金融机构。
  三、根据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不得办理超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四、转账结算。总预算会计的各种会计凭证不得用以提取现金。
  五、在存款余额内支付,不得透支。
  第二十二条 有价证券是中央财政以信用方式发行的国家公债。各级财政只能用各项财政结余购买国家指定由地方各级政府购买的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购入有价证券(含债券收款单)应视同货币妥善保管。
  当期限得有价证券的兑付利息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三条 暂付及应收款项属于往来结算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上下级财政结算形成的债权以及对用款单位借垫款形成的债权。
  暂付及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并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四条 预拨款项是按规定拨给用款单位的待结算资金,包括预拨经费和基建拨款。
  预拨经费是用预算资金预拨给用款单位的款项。凡年度预算执行中总预算会计用预算资金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期列支的款项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预拨给用款单位的下年度经费款,均应作为预拨经费管理。
  基建拨款是预拨给受托经办基本建设支出的专业银行或拨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建设款项。
  各项预拨款应按实际预拨数额记账。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经费)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基建拨款应按建设单位银行支出数(限额部分)和拨付建设单位数(非限额部分)转列支出账。
  对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应按照单位领报关系转拨。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能作为主管会计单位直接与各级财政部门发生领报关系。
  第二十五条 财政周转金放款是直接贷付给用款单位的财政有偿资金。
  借出财政周转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
  财政周转金的贷付、借出和回收,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是指周转金放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已成呆账,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财政周转金。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应按实际转入数额记账。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一级财政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付及暂收款项、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借入财政周转金等。
  第二十七条 应付及暂收款项是在预算执行期间,上下级财政或财政与其他部门结算中形成的债务,包括结算中发生的暂存款、与上级往来款以及收到其他性质不明的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是指中央预算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以及地方预算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务院特别规定举借的债务。
  第二十九条 借入财政周转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
  第三十条 各种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和偿还数额记账。
  第三十一条 各种债务应及时结算,属于应付暂收款及不明性质的款项应及时清理转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二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各项结余、预算周转金及财政周转基金等。
  第三十三条 结余是财政收支的执行结果。财政各项结余包括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和专用基金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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