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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
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1962年7月16日法研字第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六月一日(62)刑文字第2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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