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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代替)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
 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
 处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同意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现在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
 一、旅客丢失车票
  (一)旅客丢失车票,应由旅客自己负责。如本人当时确实无力重新买票乘车,由铁路或地方民政部门处理。
  (二)旅客在车站内和列车上丢失车票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旅客在上述以外地方丢失车票时,由民政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三)铁路和民政等部门在处理旅客丢失车票问题时,都不得以任何证明文件代替车票,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的应填发代用票,由民政等部门负责处理的应代买火车票。
  (四)丢失车票的旅客到达目的地后,应将票款等费用偿还铁路或代买车票部门。如本人确实无力负担,经人民公社、居民委员会或本人工作单位证明后,也可免于偿还。
  (五)如发现有伪报丢失车票的, 应严加批评教育。
 二、旅客发生急病或死亡
  (一)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发生急病时,车站应立即送至铁路医院急救。该地没有铁路医院或铁路医院离站较远时,可送至地方医院进行急救。如系传染病,应转送传染病院。
  (二)旅客在列车上发生急病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送交市、县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车站,由站长负责转送铁路医院、地方医院或传染病院治疗。
  (三)旅客在治疗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旅客自己负担,如本人确实无力负担,铁路局可在“旅客保险支出”项下列支,由车站按时请领偿还医院。旅客在治疗期间所需的粮食和食油、凭旅客所交的粮票,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如旅客未带粮票或所带粮票不够用,由旅客向家里或工作单位索取; 在粮票寄到以前, 医院可与当地粮食部门联系暂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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