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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务检查中处理财物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 企业(含预算外企业单位)和有营业行为的事业单位,有偷税、漏税行为的,必须如数补交。税务机关还应区别不同情况依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企业留用利润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计入产品成本、费用。
 三、 企业不按国家批准的比例擅自多留利润或多提减亏分成的,多提多留的部分应全数补交财政。 经国家批准实行盈亏包干财务管理体制的企业, 凡属偷、漏税收,谎报盈亏,挤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分多留的部分,也应当如数纠正,并按规定补交财政。凡属弄虚作假、故意压低包干基数,致使包干基数偏低的,应当合理调整盈亏包干基数。
  没有经过国家正式批准实行盈亏包干的企业 , 应当改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多留多分的部分,应当补交财政。
 四、 凡违反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补贴和实物,应当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凡过去违反国家批准的奖励制度,巧立名目滥发的推销奖、采购奖、超额利润奖以及其他名目繁多的奖金、津贴和分成,应当区别情况进行纠正,并酌情收回一部或大部。
  (二)违反国家规定, 无偿发给或低价售予职工的洗衣机、 收录机、电视机、收音机、音箱、电扇、煤气罐、电饭煲、毛毯、毛料(含混纺毛料)服装、羽绒服装、家具以及其他价值较高的物品,应当一次或分期收回价款或差价。职工愿意交回实物的,由发放单位送信托商店收购,发生的价差损失,在各单位提取的奖金、福利基金或其他自有资金中开支。
  (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私分或低价售予职工的各种自制产品和物资,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试用、试看、试听产品,无论是否销帐, 都应清理收回。 一次收回有困难的,可以在一年内分期收回。
  (四)凡属应由企业利润留成或预算外资金开支的奖金,已经挤入成本费用或行政事业经费中开支的,应当全数纠正,改在利润留成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收回的滥发奖金、实物、津贴的资金,凡是在成本和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的,应上交财政;凡在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的,仍归各单位所有。
  (五)今后企业发放奖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55号文件执行。
 五、 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各项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决定处理办法。但从一九八四年起,必须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如果拒不改正,超支部分,各级财政部门都不得核销,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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