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挥霍国家资财的,必须追究批准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参加宴请的人员必须如数交款, 礼品必须退回。因情况特殊难以收清的,按照谁出主意谁拿钱的原则,由批准请客送礼的领导人负担。以各种借口游山玩水“公费旅游”的,一切费用都不予核销。
七、 凡是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擅自改为集体所有,将预算内的企业划为预算外企业,或者将企业的部分车间、门市部改为集体所有的,除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案批准者外,都应当检查纠正,并追回应上交财政的收入。凡全民所有制单位,为了转移国家收入,采取降底原材料价格、提高加工费标准、以及少摊工资费用等手段,对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让利的,都应当检查纠正。
八、 所有公安、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商品检验以及环境保护等单位, 依法征收的各项罚款, 必须按规定上交财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已经截留挪用的,应予追回。
九、 认真清理职工欠款和小钱柜。所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都要对职工欠款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由欠款人订出分期还款的计划,严格执行。分期归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对擅自豁免职工欠款的,必须检查纠正,并追究批准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借用公款进行投机倒把,或用其他方法谋求私利的职工,要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各单位都应彻底清理整顿各种小钱柜、小公家务。其中属于国家的收入,应当清理上交财政;属于企事业单位的收入,应当通过财会部门登记入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可供各单位掌握使用的零星收入,例如出售废报纸的收入,也要交各单位财会部门代为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在小钱柜、小公家物中已经被私人挪用、挥霍的,要清理收回。
十、 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违反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购买专控商品,情节严重的,没收所购商品的大部分或全部,由人民政府另行分配使用。
十一、 企业违反了财经纪律,凡是自己查出来增加的利润,仍可按规定纳税后留用或分成。如果隐瞒不报,经上级机关查出后,全部上交财政。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