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1996年7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1984年8月15日 <84>高检发(人)20号)
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专门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施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1984年7月17日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属武装性质的国家司法行政力量。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参与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
第三条 司法警察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法警工作,受过法警专业训练,懂得法律基础知识,熟悉刑事诉讼程序;会使用武器和械具;作风正派,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年龄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男性身高一米七以上,女性身高一米六以上。
第四条 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提解、押送、遣送、提讯人犯,传唤当事人,依法执行搜查和其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和保卫机关安全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司法警察要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押犯人或人犯时,必须佩带武器和械具,并持有提票或提押证,认真核对犯人(或人犯)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等情况。一个犯人(或人犯)必须两人以上押送。
(二)提解到检察院审问的人犯要放在羁押室,向人犯宣读羁押规定,并严加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三)看管人犯,不准擅离职守,严防人犯之间谈话、串供和交换信件。人犯写出的有关案情、申诉材料,要及时转送办案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材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