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下达的救灾化肥计划,供方应优先安排货源及运力,优先调拨。
第三章 化肥质量、包装标准
第九条 化肥质量:国产的按国家颁发的和部颁发的质量标准执行,进口的按外贸部门对外签订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化肥包装:
(1) 国产尿素 、 硝酸铵的包装为聚丙烯塑料编织袋内衬塑料袋和高压聚乙烯重包装袋。
(2) 国产过磷酸钙(磷肥)不带包装,散装交货。
(3) 进口化肥,按外货部门对外签订的包装规格、 质量执行; 散装进口的,不带包装,按散进散运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化肥运输与交接
第十一条 运输计划的编报。需方根据国家下达的化肥分配计划,或需方委托供方代理调拨的化肥,应编制季度(分月)调拨计划,于季度前三十天报到供方,由供方向铁路、交通部门申报运输计划。
第十二条 需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向供方提出申请,由供方申报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后,给予变更。变更计划的有关事项按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交接地点:
(1) 国家统配和外贸专用化肥,按国家现行规定,由供方送货。其送货地点,按《统配化肥调运交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供方送至需方提报的第一到站(港),在车上、船上交接。
(2) 需方自提的化肥,在供方指定的工厂、港口仓库交接。
(3) 需方委托供方代办发运的用地方外汇进口的化肥,在进口口岸装运的车上、船上交接。
第十四条 凭封印交接的化肥:
(1) 供方在工厂、 港口专用线和码头装车(船)、 需方或到站(港)运输部门卸车(船)的化肥,封印完整而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运输部门责任外,由供方负责;封印脱落、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供方责任外,由运输部门负责。
(2) 由发站(港)运输部门装车(船)、 需方卸车(船)的化肥, 需方应会同到站(港)运输部门拆封,如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供方或需方责任外,由运输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由工厂、港口组织装车(船)、运输部门按现状(或件数)交接的化肥,如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 运输部门接收前由供方负责, 接收后由运输部门负责;到站(港)后在需方接收前,发生丢失、短少、 损坏、 变质、污染,由运输部门负责,接收后由需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