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
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的通知
(1984年8月20日)
(国气办字〔1984〕第019号)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决定自发布命令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废除非法定计量单位,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要求在1990年底以前全国各行业都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为此,现将气象部门贯彻执行的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通知如下:
1.从1985年1月1日起,凡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发布的气象预报、天气形势等,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从1987年1月1日起,各种气表、气簿、天气图等,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已印好的表簿等仍可使用,但新印制表簿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3.从1987年1月1日起,出版的气候资料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4.教育部门“七五”期间要在所有新编教材中普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必要时可对非法定计量单位予以介绍。
5.从1986年1月1日起,出版的书籍、刊物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所有再版的出版物重新排版时,都应按法定计量单位进行修订。翻译的书刊原文使用非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可以照译,但应以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注明其换算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