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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节 代签和汇总出证
 第三十三条 内地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书,到口岸后发现问题,需要更改或补充时属于商品识别部分,或错字、漏字等一般问题,由口岸商检机构代为更正。属于检验项目的更正和补充,由口岸商检机构与原签证商检机构联系后更正或补充。
  各商检机构的证书,外贸总公司或在京的工贸部门发现问题可与签证商检机构联系,由签证商检机构委托北京商检局代为更改。各商检机构应将本局签好的空白证书寄北京商检局备用。
 第三十四条 口岸商检机构如需要代发其他商检机构证书时,需事先商得有关商检机构同意,并应承担检验结果的直接责任。代为补签证、换证的商检机构,都应将证书副本寄有关商检机构,并将有关检验情况必要时连同样品,以及国外可能查询或需要复验的情况通知有关商检机构。
  已经发了检验证书,合同、信用证要求凭结汇地商检机构证书结汇的,结汇地商检机构可凭该证书办理换证。
 第三十五条 进口商品一批到货分拨数地的,应尽可能由订货部门或由有关收货单位在口岸验收检验,报请口岸商检局检验出证。因故不能在口岸进行整批检验,而口岸有剩货足以代表全批到货质量的,可由口岸局检验后代表全批出证;口岸剩货不能代表全批到货质量的,按易地检验手续办理,由口岸汇总局检验结果出证;口岸无剩货的,由口岸局通知到货最多的商检机构汇总各有关局检验结果代签口岸局证书(或将检验结果寄送口岸局签证)签证局应将证书副本抄有关局和口岸局。
 第三十六条 进口商品的品质、重量问题或残损原因涉及不同索赔对象的,不能汇总出证。其多种原因造成综合损失的变质、短量和残损可汇总出证。但应具体列明不同的致损原因,便于有关各方分头承担理赔责任。
               第七节 证稿的核签
 第三十七条 进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 由检验员签字, 主任检验员审核签发。不合格的,按下列规定核定后,由主任检验员或主任鉴定人对外签发。
  1.向国外索赔的检验证书,一律由主管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关系几个部门的问题,共同研究决定后,由检验部门负责人签字。
  2.向国外索赔的检验证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部门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或有关部门讨论决定或报告局长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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